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6月5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9年6月5日上午8: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永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下列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燕红女士、王立杰先生、钱旭先生、赵红女士、张芳女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定于2009年6月29日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9年6月29日上午9:00,会期半天。为保证会议按时召开,现场登记时间截至8:50;
3、会议地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2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讨论审议《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讨论审议《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讨论审议《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讨论审议《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讨论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6、讨论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7、讨论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讨论审议《关于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9、讨论审议《关于审议<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10、讨论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讨论审议《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12、讨论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参加人员:
1、截止2009 年6 月22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09年6月23日至2009年6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登记地点:山西省大同市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办法: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在出席股东大会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352-7010476
传真:0352-7011070
邮政地址:山西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037003
授权委托书及回执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孙燕红女士:1952年出生,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企业财务处管理处、国资局工交处处长;现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副会长。
王立杰先生:195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担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院长,是煤炭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钱旭先生:1962年出生,博士。现任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总支书记兼副院长,教授(博导)。
赵红女士:1963年出生,博士后。现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芳女士:1963年出生,律师。现任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主任律师,山西省女律师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太原仲裁委仲裁员。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2009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09年 月 日
回 执
截止2009年6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大同煤业”(601001)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帐号:
股东单位(个人)名称(姓名):
出席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2009年6月 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孙燕红女士、王立杰先生、钱旭先生、赵红女士、张芳女士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5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孙燕红、王立杰、钱旭、赵红、张芳,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孙燕红、王立杰、钱旭、赵红、张芳
2009年6月5日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更换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选举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朱晓喜、邓万凰、余志强、王稼琼、祁永忠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