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09年6月8日在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区第五广场A座18层)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2 日以邮件的形式发给各位董事,应参加会议董事为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为6人,董事李凤江因公出差无法参会,授权独立董事张国华代为表决,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董事审议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其签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6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一致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时披露的《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由于相关法规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如果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股本将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具体包括:
1、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2,157,980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6,805,374元。
2、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82,157,98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27,488,554股,流通股954,669,426股,无其他种类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666,805,37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25,735,120股,流通股1,241,070,254股,无其他种类股。
(二)、因相关法规及其他实际情况变化,《公司章程》中有关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具体包括:
1、原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原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修改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5至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原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5日前。
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的 5日前。
4、将第一、四、五、六、七章中原“经理”称呼统一修改为:“总裁”;将第一、五、六章中原“副总经理”称呼统一修改为:“副总裁”。
5、原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09年6月30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09年6月30 日上午9时(会议签到时间为上 午8:30—9:00)
3、会议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多功能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期限:半天
6、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5日
(二)会议议题
1、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5、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题中1、3、4、5、6项经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并于200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上述议题中第2项经公司六届四次监事会审议并于200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
(三)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6月25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及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9年6月26上午9:00时—11:30,
下午14:00时-16:30时。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16层证券部
4、联系人:殷勇、杨洪波
5、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6、传真:0451-53666028
7、邮编:150001
8、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盖章/签字):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有效)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证券代码:600811 编号:临2009—012
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依法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
质的服务。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务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年6月7日,本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东方财务公司在自身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双方在合规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全面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协议约定2009年度—2011 年度每年金融服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每年预计总金额 |
结算 |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80亿元 |
存款 | 3亿元 | |
贷款 | 5.6亿元 | |
票据贴现 | 5亿元 | |
委托贷款 | 4亿元 | |
担保 | 3亿元 |
2009年6月8日,本公司召开了六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由于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与会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1992年9月18日,注册资本35,000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市花园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吕廷福,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首家与国际货币资金组织进行合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外汇经营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66%股权,其他子公司持有其34%股权。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根据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预计其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1、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结算业务;
2、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业务;
3、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发放贷款;
4、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5、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东方集团其它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
6、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二)提供金融服务的定价基本原则:
1、结算业务手续费按同业银行中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存款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3、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4、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票据市场同期平均贴现利率;
5、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6、提供担保的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三)协议生效及期限:本协议由双方盖章、负责人签章后,双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东方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这些业务均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情况下进行的。
上述业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益,且对本公司主业的独立性无影响。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的发展,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六、有关其他事项的说明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六届九次会议决议
2、《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