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5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35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5日 |
● 除息日
除息日 | 2009年6月16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22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 年4月30日获得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09年6月1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96,485,9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74,472,899.70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6月15日 |
2、除息日:
除息日 | 2009年6月16日 |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6月22日 |
四、分红实施办法
1、除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给指定托管机构保管,待各股份持有人股份得到确认后由其代为派发。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592-5898577、5898677
3、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12层
六、备查文件
公司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