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
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5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2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1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按本公司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836,751,340股计,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3元(含税),共计551,025,402.0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 2009年6月15日
除息日: 2009年6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2日
四、派发对象
截至2009年6月15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本次红利发放,除限售股及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南京胜必克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南京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余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一)个人投资者
社会公众股中个人投资者,由结算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全部由结算公司发放。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公司委托结算公司按每股0.3元发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结算公司保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结算公司确认后,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六、咨询办法
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淮海路50号
电话:025-84551009
传真:025-84553505
邮政编码:2100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