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09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2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525,595,1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31,535,710.26元,结余的未分配利润113,942,683.88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4元;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6日;
2、除权、除息日:2009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54元/股。
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6元/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54元/股。
六、咨询及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信息部
2、咨询电话:0992-3877118、0992-3658055
3、传真:0992-3655959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