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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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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09年06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09-018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7日

      ●除息日:2009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事宜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09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5元

      5、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0.01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2、地点:董事会办公室

      3、电话:010-96196转8249,62035573;    传真:010-6203557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