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扣税后每股人民币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9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红派息方案已获于2009年5月2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17)刊登于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司H股股东派息另行安排)。
3、本次分配以3,404,552,270股(其中A股总数为2,108,552,2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0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021,365,681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19日
2、 除息日为2009年6月22日
3、 红利发放日为2009年6月26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 其他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 元。
4、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27元进行派发。
5、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5967165、021-65967742、021-65967160
联系传真:021-65966160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700号1601室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00080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