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除已公告的提案之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9年6月13日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在会议召开45日前刊发了《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于2009年5月21日,刊发了《关于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更新了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32,018,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5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克涯先生)、部分监事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1,995,732股,其中同意为3,131,957,142股,占投票的99.99877%,反对为239股,占投票的0.00001%,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8,351股,占投票的0.00122%。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1,995,732股,其中同意为3,131,956,663股,占投票的99.99875%,反对为239股,占投票的0.00001%,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8,830股,占投票的0.00124%。
3、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27,157,832股,其中同意为3,127,117,674股,占投票的99.99872%,反对为601股,占投票的0.00002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9,557股,占投票的0.00126%。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本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为负数,且截止2008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也为负数,同意公司2008年度不分配利润,也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2,003,732股,其中同意为3,131,819,542股,占投票的99.99412%,反对为145,109股,占投票的0.00463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9,081股,占投票的0.00125%。
5、审议通过聘任公司2009年度国内及国际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国内审计师,聘任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国际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2,018,732股,其中同意为3,131,810,785股,占投票的99.99336%,反对为168,081股,占投票的0.00537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9,866股,占投票的0.00127%。
6、同意乐巩南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2,018,732股,其中同意为3,131,992,279股,占投票的99.99916%,反对为23,239股,占投票的0.00074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214股,占投票的0.00010%。
7、选举刘克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2,018,732股,其中同意为3,131,992,121股,占投票的99.99915%,反对为24,360股,占投票的0.00078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2,251股,占投票的0.00007%。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8、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2,008,732股,其中同意为3,131,881,137股,占投票的99.99593%,反对为125,163股,占投票的0.00400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2,432股,占投票的0.00007%。
9、审议通过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32,018,732股,其中同意为3,090,878,136股,占投票的98.68645%,反对为41,137,544股,占投票的1.31345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052股,占投票的0.00010%。
10、审议通过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124,191,432股,其中同意为3,119,325,675股,占投票的99.84426%,反对为4,862,403股,占投票的0.15564 %,弃权或没有表明意见为3,354股,占投票的0.00010%。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 600115 证券简称: ST东航 编号:临2009-03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9年6月8日发布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于2009年6月14日发布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公告中提及,目前公司因筹划重大重组事宜和进一步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的计划安排,已按有关规定停牌。
公司目前正在筹划与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的重大联合重组事宜,公司与上海航空共同成立了东航上航联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任组长。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联合重组的相关方案尚在论证中。
上述重大联合重组事项的方案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出现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各位投资者谅解。
《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