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股股权司法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09)德民初字第7号〗及(2009)德法执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诉称:1998年,被告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国资”)向宏达集团借款4374万元。
该案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宏达集团与被告德阳国资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德阳国资自1999年11月23日至今欠原告宏达集团债务本金为4374万元,被告德阳国资同意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团的股权31,336,614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4%)予以抵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德阳国资在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抵偿债务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宏达集团名下。
三、双方约定上述股权过户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宏达集团承担。
本次股权司法过户完成后,宏达集团将持有本公司股权31,336,6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44%,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德阳国资还持有本公司股份21,999,76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16%,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德阳市泰山北路21号
通讯地址: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79号
联系电话:0838—250958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声 明
1、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国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国资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国资公司在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路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份增加系通过国有股权司法过户的方式,由司法机关裁决过户。
5、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德阳国资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路集团/上市公司 指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国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宏达集团 指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国资委 指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本报告 指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德阳国资公司向宏达集团抵偿金路集团31,336,614股国家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德阳市泰山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何绪辉
注册资本:壹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10600180020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经营期限:199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川地税德字510602205119451
主要股东: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79号
联系电话:0838—250958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兼职情况 |
谭 微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德阳 | 否 | 无 |
肖南彬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德阳 | 否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减持目的:德阳国资公司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团股权31,336,614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4%)抵偿所欠宏达集团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德阳国资公司尚持有金路集团股份21,999,766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3.616%。
三、德阳国资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德阳国资公司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减持所持金路集团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持有金路集团股份53,336,380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8.76%;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金路集团股份31,336,614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4%;
3、信息披露义务人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尚持有金路集团股份21,999,766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3.616%。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09年5月3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09)德民初字第7号〗,确认原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与被告德阳国资公司(系金路集团第二大股东)达成的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德阳国资公司自1999年11月23日至今欠原告宏达集团债务本金4374万元,被告德阳国资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团的股权31,336,6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44%)予以抵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德阳国资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抵偿债务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宏达集团名下。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金路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绪辉
二 〇 〇九 年六月十六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德民初字第7号〗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 本 情 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 |
股票简称 | 金路集团 | 股票代码 | 00051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德阳市泰山北路2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53,336,380 持股比例:8.7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31,336,614股 变动比例:5.144% 持股数量:21,999,766股 持股比例:3.61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绪辉
日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国际大厦27楼
联系电话:028-8612991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声 明
1、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宏达集团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宏达集团在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路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份增加系通过国有股权司法过户的方式,由司法机关裁决过户。
5、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宏达集团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金路集团/上市公司 指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达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国资公司 指 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 指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德阳国资公司向宏达集团抵偿金路集团31,336,614股国家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
注册资本:5425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10682000002404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0536786-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机械制造及设备检测、安装(特种设备除外);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的销售;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除外)销售;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客车(含轿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货车(含工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仅限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什化汽修厂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对旅游业、房地产业、采矿业、化工行业、贸易业、餐饮娱乐业、仓储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旅游产品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废旧金属除外)。
经营期限:2003年10月9日至永久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625205367869
主要股东:刘沧龙持有四川宏达集团7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海龙持有四川宏达集团30%的股份。
刘沧龙、刘海龙为亲兄弟关系。
通讯地址:成都市锦里东路2号宏达国际大厦27楼
联系电话:028-86129918
联系人:余丽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 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兼职情况 |
刘沧龙 | 男 | 董事局主席 | 中国 | 什邡 | 否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刘海龙 | 男 | 董事局副主席 | 中国 | 什邡 | 否 | |
赵道全 | 男 | 董事 | 中国 | 什邡 | 否 | 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杨 骞 | 男 | 董事 | 中国 | 成都 | 否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邓真光 | 男 | 董事 | 中国 | 什邡 | 否 | 什邡宏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增持目的:德阳国资公司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团股权31,336,614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4%)抵偿所欠宏达集团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宏达集团持有金路集团股份31,336,614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4%。
三、宏达集团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宏达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金路集团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未持有金路集团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金路集团股份31,336,614股,占金路集团总股本的5.144%。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09年5月3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09)德民初字第7号〗,确认原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与被告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国资公司”)(系金路集团第二大股东)达成的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德阳国资公司自1999年11月23日至今欠原告宏达集团债务本金4374万元,被告德阳国资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金路集团的股权31,336,6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44%)予以抵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德阳国资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抵偿债务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宏达集团名下。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金路集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 〇 〇九 年六月 十六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 本 情 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 |
股票简称 | 金路集团 | 股票代码 | 00051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31,336,614股 变动比例:占总股本的5.14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