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含税),人民币0.126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2日
除息日:2009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于2009年6月3日召开的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年会上审议通过。股东年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11)刊登于2009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osl.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09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4,495,3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含税),共计人民币629,344,800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2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09年6月29日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不计息;
3、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26元;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4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26元进行派发。
5、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4523307
联系传真:010-84521325
联系电邮:cosl@cosl.com.cn
六、备查文件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