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09】0518号)文件,董事会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两项议案被否决情况说明:
2009年6月10日上午,我公司在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A座21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047444股,其中包括: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代表股份12260000股;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代表股份4658044股;挪威中央银行,代表股份82400股;自然人股东吕忠诚,代表股份47000股。
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中,《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两项议案被否决,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吕忠诚投了弃权票,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弃权理由为“我们注意到,本次股东会议第十一项议案提及海星科技现有7家分公司中,信息技术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及一家子公司“沈阳四海同星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数据未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对此,我们对海星科技《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两项议案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持保留意见。故投弃权票。”,自然人股东吕忠诚的弃权理由为“因提供资料信息有限,无法准确判断” 。
就未被纳入审计范围的信息技术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及一家子公司“沈阳四海同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补充审计事宜,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5月19日聘请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公司进行审计,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完成了外勤审计工作,预计审计报告于2009年6月20日前出具,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2009年6月10日召开的第43次董事会上,与会董事重点讨论了《关于公司2008年年度审计报告整改事项的议案》,就整改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董事会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具体落实整改方案,解决年报审计中的问题。在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报告,并按照程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两项被否决议案一并按照程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
二、关于重大事项的董事会核查说明:
在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目前:
(一)公司已知的全部对外担保情况为(截至2009年6月16日):单位:万元
担保 单位 | 被担保单位 | 债权单位 | 担保金额(本金) | 担保 类型 | 担保期 | 逾期 金额 | 审批程 序 | 是否属违规担保 | 及时 披露 |
海星科技 | 陕西众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行西安开发 区支行 | 2,622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6.4.29- 2007.4.29 | 2,622 | 是 | 否 | 是 |
海星科技 | 深圳方正东讯有限公司 |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上步路支行 | 45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5.4.30- 2006.4.30 | 450 | 是 | 否 | 是 |
海星科技 | 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 农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 | 1,009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6.10.20- 2007.6.20 | 1,009 | 是 | 否 | 是 |
海星科技 | 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 农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 | 1,6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6.10.20- 2007.12.20 | 1,600 | 是 | 否 | 是 |
海星科技 | 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 1,341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3.5.14- 2004.5.14 | 1,341 | 否 | 是 | 否 |
海星科技 | 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 | 中行深圳分行红岭支行 | 856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4.4.23- 2005.4.20 | 856 | 否 | 是 | 否 |
海星科技 | 广州佳海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 | 43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8.9.27- 2009.3.27 | 430 | 是 | 否 | 是 |
海星科技 | 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65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7.1.1- 2007.12.31 | 650 | 否 | 是 | 否 |
海星房地产 | 海星集团和海星科技的联合体 |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14,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08.2.1- | 14,000 | 否 | 是 | 否 |
海星房地产 | 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 | 5,800 | 抵押 担保 | 2008.3.27- 2009.3.20 | 5,800 | 否 | 是 | 否 |
合计 | 28,758 | 28,758 |
注:①公司为深圳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为深圳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两笔借款提供的担保已全额计提合计3986.80万元的预计损失。
②公司为陕西众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为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两笔借款提供的担保已按照50%的比例计提合计2959.93万元的预计损失。
(二)公司所有对外借款和债务情况:
1、公司所有对外借款情况: 单位:万元
借款 单位 | 贷款 单位 | 金额 | 借款期限 | 逾期 金额 | 抵押或担保 情况 | 涉诉 时间 | 涉诉 金额 |
海星 科技 | 工行西安解放支行 | 1,574 | 2007.3.30- 2008.1.11 | 1,574 | 以海星电脑基地和智能广场抵押 | ||
海星 科技 | 工行西安解放支行 | 1,500 | 2006.3.24- 2006.9.24 | 1,500 | 以海星电脑基地和智能广场抵押 | ||
海星 科技 | 工行西安解放支行 | 1,500 | 2006.3.24- 2006.12.24 | 1,500 | 以海星电脑基地和智能广场抵押 | ||
海星 科技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 | 2,190 | 2009.3.27- 2010.3.26 | - | 以海星智能广场抵押 | ||
海星 科技 | 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 | 395 | 2004.3.31- 2005.3.30 | 395 | 长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 ||
海星 科技 | 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 | 5,000 | 2008.6.27- 2009.6.15 | 5,000 | 陕西保升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星高速、海星集团、戴斯酒店、荣海个人担保 | ||
海星 科技 | 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 | 2,000 | 2008.12.29- 2009.12.10 | - | 海星高速、同瑞药业、荣海个人担保 | ||
海星 科技 |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益田支行 | 1,434 | 2004.7.28- 2005.7.28 | 1,434 | 海星集团担保 | 2008.11 | 1,434 |
海星 科技 | 宁夏石嘴山城市信用社 | 3,800 | 2007.12.29- 2008.3.13 | 3,800 | 保证金3400万元;海星房地产公司担保 | ||
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工行西安解放支行 | 3,271 | 2004.6.30- 2007.6.29 | 3,271 | 海星城市广场住宅楼1幢37套房屋抵押,面积10592平方米 | ||
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东亚银行西安分行 | 5,550 | 2007.7.27- 2014.7.26 | - | 海星城市广场A座21层至27层房屋抵押,面积13528平方米;荣海担保 | ||
广州佳海讯电子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 | 430 | 2008.9.27- 2009.3.27 | 430 | 海星科技担保 | ||
北京昊海融星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 | 100 | 2008.7.24- 2009.7.23 | - | 海星集团担保 | ||
合计 | 28,744 | 18,904 |
上述公司所有对外借款中,其中逾期金额18,904万元未进行临时公告披露,仅在当年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2、公司大额非银行债务情况(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单位:万元
债权人 | 金额 | 发生时间 | 性质或原因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124 | 工程款 | |
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 980 | 往来款 | |
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700 | 往来款 | |
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 600 | 工程款 | |
汉中海星星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 547 | 往来款 | |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6 | 往来款 | |
陕西天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462 | 往来款 | |
陕西海惠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411 | 往来款 | |
上海锐博电子有限公司 | 381 | 往来款 | |
王军 | 360 | 往来款 | |
上海东吉数码有限公司 | 324 | 往来款 | |
上海德添公司 | 290 | 往来款 | |
武汉聚星电脑有限公司 | 212 | 往来款 | |
肖良勇 | 201 | 往来款 | |
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 | 170 | 往来款 | |
陕西瑞福通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50 | 往来款 | |
广州加新公司 | 148 | 往来款 | |
陕西海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130 | 往来款 | |
北京星源通达有限公司 | 114 | 往来款 | |
北京工商大学 | 110 | 往来款 | |
合计 | 8,920 |
公司管理层一直致力于对外借款和其他债务的解决,2009年5月、6月多次与债权银行磋商逾期未偿还借款的解决方案,并且在贷款转移、利息减免方面也取得了一定共识,同时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解决方案也一直在进行磋商。但由于公司现有的资产质量较差,盈利能力不强,公司持续亏损,要在短期内依靠公司自身能力解决上述逾期借款有较大难度,只有随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推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外借款和其他债务问题。
就目前来说,短期内逾期未偿还借款和其他债务尚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被用于对外设定抵押或担保的资产情况: 单位:元
房产所在地 | 建筑面积(M2) | 账面金额 (2009.5.31) | 抵押/担保 时间 | 是否 涉诉 | 备注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群四西厅1-1-0401 | 770.64 | 38,749,566.93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群四西厅1-1-0402 | 1,134.66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群四中厅1-1-0403 | 466.75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群五1-1-20501 | 2,790.49 | 2007-3-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群六1-1-20601 | 973.09 | 2007-3-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群六1-1-20602 | 159.79 | 2007-3-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群三西厅1-1-0302 | 2,054.98 | 46,371,443.55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1 | 144.01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2 | 163.67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3 | 92.12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4 | 92.12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5 | 138.18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6 | 154.39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7 | 137.87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8 | 161.08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09 | 119.81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10 | 79.88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11 | 84.66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西新街海星智能广场十三层1312 | 139.52 | 2008-9-27 | 华夏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海星电脑基地办公楼、综合楼、厂房 | 20,846.00 | 66,007,845.86 | 2006-3-24 | 是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海星物业二楼喷淋系统 | 68,704.48 | 2006-3-24 | |||
综合楼彩钢活动房 | 49,090.28 | 2006-3-24 | |||
海星电脑基地电力增容 | 261,038.26 | 2006-3-24 | |||
海星电脑基地电力增容 | 621,728.54 | 2006-3-24 | |||
小 计 | 30,703.71 | 152,129,417.90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1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2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3 | 227.07 | 974,341.48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4 | 267.45 | 1,147,609.23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5 | 267.45 | 1,147,609.23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6 | 227.07 | 974,341.48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7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707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7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1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2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3 | 227.07 | 974,341.48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4 | 267.45 | 1,147,609.23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5 | 267.45 | 1,147,609.23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6 | 227.07 | 974,341.48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7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905 | 267.45 | 1,147,609.23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906 | 227.07 | 974,341.48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907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9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001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002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2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302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407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4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502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6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7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801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802 | 250.08 | 1,073,075.7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803 | 227.07 | 974,341.48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804 | 267.45 | 1,147,609.23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808 | 225.67 | 968,334.17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3001 | 1940.45 | 8,326,335.12 | 2004-6-30 | 工行陕西解放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A座21层至27层(12101、12201、12301、12401、12501、12601、12701、12702、12703) | 14675.84 | 62,973,002.13 | 2007-7-27 | 东亚银行西安分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地下室车位 | 7077.7 | 30,369,915.26 | 2008-7-30 | 是 | 因与中天诉讼,被西安中院查封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1 | 224.96 | 965,287.61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 支行抵押贷款;抵中天建设集团建房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2 | 244.99 | 1,051,234.94 | 2008-3-27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3 | 223.13 | 957,435.21 | 2008-3-27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4 | 263.42 | 1,130,316.78 | 2008-3-27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5 | 263.42 | 1,130,316.78 | 2008-3-27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6 | 223.13 | 957,435.21 | 2008-3-27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7 | 244.99 | 1,051,234.94 | 2008-3-27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508 | 224.26 | 962,283.96 | 2008-3-27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05 | 267.45 | 1,147,609.23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06 | 227.07 | 974,341.4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07 | 250.08 | 1,073,075.77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08 | 225.67 | 968,334.17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01 | 205.11 | 880,112.65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03 | 113.23 | 485,862.0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05 | 178.13 | 764,343.3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10 | 188.94 | 810,728.31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11 | 64.86 | 278,309.72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12 | 124.08 | 532,418.59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614 | 131.94 | 566,145.3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7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715 | 139.98 | 600,644.3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716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8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803 | 113.23 | 485,862.0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804 | 64.9 | 278,481.3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805 | 64.9 | 278,481.3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815 | 139.98 | 600,644.3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816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9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902 | 131.85 | 565,759.12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0916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0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002 | 131.85 | 565,759.12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016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104 | 64.9 | 278,481.3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2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202 | 131.85 | 565,759.12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213 | 139.98 | 600,644.3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214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3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303 | 113.23 | 485,862.0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315 | 139.98 | 600,644.3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316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4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402 | 131.85 | 565,759.12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403 | 113.23 | 485,862.0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405 | 64.9 | 278,481.3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415 | 139.98 | 600,644.3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416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501 | 155.91 | 668,998.9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516 | 181.14 | 777,259.06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2 | 131.85 | 565,759.12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03 | 113.23 | 485,862.00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14 | 124.08 | 532,418.59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615 | 139.98 | 600,644.3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801 | 1953.74 | 8,383,361.5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1901 | 1953.74 | 8,383,361.58 | 2008-3-27 | 是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海星城市广场1幢12001 | 1953.74 | 8,383,361.58 | 2008-3-27 | 西安商业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 | |
小计 | 47,127.91 | 202,222,562.86 | |||
合计 | 77,831.62 | 354,351,980.76 |
(四)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情况
1、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已知的全部诉讼仲裁情况:
原告 被告 | 案由 | 原告诉讼请求 | 判决或裁决情况 |
金广东 被告:海星房地产 | 原告诉称: 200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套房号分别为11201和11301,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前;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起致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于2008年8月2日,将该两套房屋租赁给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期为五年,在原告与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2009年1月1日将房屋交给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每延迟一天移交房屋,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35万元)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 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房。②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11201号和11301号房屋产权证。③判令被告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30118元。④判令被告承担因延迟交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47250元。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本案已于2009年5月13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
杜忠浩 被告:海星房地产 | 原、被告签订该合同后,被告并未在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内,即2008年12月31日,将前述两套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更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该两套房屋的房产证。经原告查证,被告于2008年3月,已取得了该两套房屋的房产证,且房屋实际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了5.12平方米。但被告至今未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材料,递交产权登记机关。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交房、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但均未果。 原告于2009年1月1日将前述两套房屋出租,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向承租方交付房屋,因此支付违约金121857元。 | 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①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将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11001号、11101号,面积均为225.67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交付于原告,并即时履行将11001号、11101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于原告名下的相关义务;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别返还11001号、11101号房屋面积误差的购房款35840元、36352元。合计为72192元;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8987.75元;④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定履行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的违约金65082.78元;⑤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房租损失86882.95元,并赔偿损失121857元。2—5项请求,合计金额为415002.48元。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本案已于2009年5月19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
被告:海星房地产 第三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集团 ) | 原告诉称:2006年4月24日,其公司与被告海星房地产签订了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其公司购买海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13套房屋,房款总额1300万元。其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全款,被告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90天,其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第二天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其公司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现其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其公司交付房屋。 | 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1.02万元及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⑴2007年11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西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①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十三套商品房购房款共1000万元整。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至2007年12月15日之前,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整,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00万元整。②海星房地产在2007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购房款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为060013951,060013952、 060013953,060013954、060013955,060013956、060013957,060013958、060013959,060013991、060013992,060013993、090014004之十三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③海星房地产未在上述给付期限内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每逾期一日,按其应付购房款数额万分之五向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④案件诉讼费114592元(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为57296元,由海星房地产承担。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海星房地产直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7296元。⑤海星集团 对海星房地产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⑵2009年4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西中法执民字第25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西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 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海星房地产在本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有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位于本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的房屋(房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00108020II—1—1—1—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
原告: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海星房地产 | 原告诉称:被告就拖欠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发电力)款一事,骏发电力曾于2006年11月13日依法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次按期足额向骏发电力偿还货款667800元,如被告有任何一笔货款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骏发电力有权要求被告按未支付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履行,骏发电力再次起诉时,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完全依约履行义务,至今尚欠款67800元。后骏发电力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即骏发电力将其对被告所有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追偿、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全部转让给原告,骏发电力也已通知被告该债权转让事宜。 | 原告于2008年11月2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①判令被告偿付未支付款项67800元、逾期违约金135871元(计至2008年11月1日)及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的违约金。②判令被告承担协议约定的第一次诉讼费用6708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本案已于2009年3月16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
申请人: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 | 申请人称:2006年11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合同货款事宜,达成了一份《还款计划》,其后,还款计划执行到一半,被申请人就没有自动履行了。申请人多次催促未果。至此,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15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①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偿还拖欠申请人的欠款207300元整。②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的欠款66950元整。③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未支付欠款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④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索要欠款的差旅、食宿等费用共计10000元整。⑤仲裁费用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 | 本案尚在裁决期间。 |
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陕西秦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 | 申请人称:其于2005年2月2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于合同约定付款期之前2005年2月25日支付全部购房款1294227元,被申请人应于200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但被申请人逾期于2006年7月12日才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245.79元,扣除申请人应交的房屋大修基金和契税77653.62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元,为此提出仲裁申请。 | 申请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①被申请人支付扣除相关款项后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元;②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裁决书》西仲裁字(2008)第514号:①本裁决送达后10日内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向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扣除大修基金和契税(大修基金和契税暂按77653.62元计算,届时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多退少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本案仲裁费3094元,由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星房地产 | 原告诉称: 2004年8月2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海星超市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第二被告位于汉中的星光百货商城外立面工程及三层的六面体装饰、天井网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后,第一被告海星房地产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决算工程总价款为10175680元。2007年10月20日,经与二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4309014.60元未付。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309014.6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304270.4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海星房地产、海星超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54元,反诉费8374元,由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71元;海星地产、海星超市负担55857元。 ⑷2009年3月26日海星房地产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 |
上述诉讼事项已于2009年5月26日进行了披露。 | |||
被告:海星房地产 被告:海星集团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海星房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海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路与高新一路十字的“海星城市广场” 项目,建筑面积为138300平方米,工程以海星房地产和监理公司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共计698天。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进度款根据海星房地产审定的施工月进度完成的工作量,每月拨付一次,原告于每月25日前向海星房地产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海星房地产于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向原告拨付当月85%的工程进度款。海星房地产工程款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0%时,暂停支付,待原告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或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95%,剩余款项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付清(扣除造价5%作为保修金)。2004年11月,原告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任务,于2006年6月30日竣工并交付被告海星房地产使用,2007后1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完成决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30398744元。 由于被告海星房地产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2008年8月15日尚欠35819138元未支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下发《民事裁定书》([2008]西立保字第9号),裁定查封(预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海星集团 所有的价值53741379.54元的财产。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 (1)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35819138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要求被告海星集团 对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35819138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要求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35819138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星集团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执行通知书。(该事项详见2009 年5 月6 日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告》)。 2009 年6 月9 日,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向公司申报债权,提交了海星房地产用其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办公楼和住宅楼共计58 套房产为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58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的《担保合同》。该合同涉及的58 套房产包括了应过户到中天集团名下的海星城市广场西塔楼第五层房屋。 |
该诉讼事项已于2008年10月8日进行了披露。 |
2、海星科技已知的全部诉讼仲裁情况:
原告 被告 | 案由 | 原告诉讼请求 | 判决或裁决情况 |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魏东生 |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于2005年4月8日签订了4210502号《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正东讯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为一年,自2005年4月11日至2006年4月10日,利率为5.022%,被告在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逾期将承担相应的罚息。合同还约定被告西安海星公司、被告魏东生对被告方正东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按期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方正东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付息义务,截止2005年11月21日被告方正东讯公司仍欠原告贷款利息人民币44646.03元。2005年6月起被告方正东讯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涉案金额7500万元。被告方正东讯公司经营处于停顿状态,前述涉及诉讼情况被告方正东讯公司未根据《借款合同》中第十条第十点约定书面告知原告。 | 1、解除与被告方正东讯公司签订的4105002号借款合同;2、被告方正东讯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之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含罚息,计至2005年11月21日)44646.03元,合计人民币10044646.03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3、被告西安海星公司、被告魏东生对被告方正东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2、西安海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2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233.23元,由西安海星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起诉认为,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于2004年4月20日与原告签订(2004)圳中银红借字 第005号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其中2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被告同时与原告签订(2004)圳中银红保字第001号保证合同,对借款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被告均为清偿债务,至今尚欠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095,085.33元(暂计至2006年4月12日)。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2004)圳中银红借字第005号借款合同向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本息清偿时止的所有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 五、被告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只要被告未能严格履行本协议书的还款家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并申请人民大垸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星集团 |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3年7月28日签订了15103044号《贷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金额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为12个月(2003年7月29日至2004年7月28日),利率为5.841% ,在贷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逾期将承担相应的罚息。合同还约定被告海星集团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优先公司于2004年7月23日向原告申请贷款展期,并且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优先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本金400万元。原告与两被告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15104068号《借款展期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金额额度为人民币1600万元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为12个人(2004年7月28日至2005年7月28日),利率为6.912%,被告每季度偿还本金100万元,在贷款到期日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逾期将承担相应的罚息。合同还约定被告海星集团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是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偿还本金义务,并且于2008年9月开始欠息。截止2008年10月8日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4338325.53元,利息144869.25元。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338324.53元,利息(含罚息)144869.25元(利息暂计至2008年10月8日),合计14483194.78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海星集团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99元,保全费5000元,收取59349.5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
上述诉讼在发生时因未达到披露要求,故未进行披露,但已在当期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 |||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被告: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年11月26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共同签定了《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一、二被告有偿授权原告代表其正在注册成立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帐户分批汇入1.4亿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第四被告作为第一、二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同日,第四被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2004年2月26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约定退还本息的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年4月10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年7月10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年11月26日前偿还本息的25%。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1.4亿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20%的违约金。第三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对合同进行确认。2008年2月1日,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具《还款担保书》,为海星集团 、本公司联合体尚欠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1.4亿元人民币保证金及相关利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补充合同生效后,各被告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保证金。原告遂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2008年9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08年9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00002-2号),裁定冻结各被告方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投资权益、到期债权。 目前,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协助执行,公司的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 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5445.847平方米,位置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以南,地号GXII-(1)-13)、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3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5132.73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2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3516.5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12197.09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 (1)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4亿元,支付利息0.19822715亿元(截止2008年3月16日),支付违约金0.28亿元,合计1.87822715亿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尚未开庭 |
该诉讼已于2008年10月8日进行了披露。 | |||
第四被告:许颖慧 第五被告:海星科技 | 原告诉称:2006年、2007年、2008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利君沙经销协议书,该协议书对销售“利君沙”药品的价格及销售回款任务、货款的支付等作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而第一被告却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08年11月,被告尚欠原告7122500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答应及时归还,但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2007年和2008年第二被告、第五被告分别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第一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额分别为432万元、650万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利息。合同约定如果第一被告不能按期清偿欠款,原告可以直接要求第二被告、第五被告清偿。 |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22500元及利息;(2)其他被告承担清偿欠款的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等相关费用。 | 尚未审理 |
该诉讼已于2009年5月26日进行了披露。 |
3、经我公司查证关于海星科技持有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被查封冻结情况如下:
⑴ 关于海星科技持有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被查封冻结情况。经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查封、冻结情况为:
时间 | 法院 | 文号 | 查封、冻结情况 |
2007年10月15日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号 | 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申请执行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我院做出的的(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查封期限两年,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
2008年3月24日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4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冻结期限两年,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
上述事项已于2009年4月20日进行了披露。 |
经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在我公司查证之前,我公司未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事项通知。
⑵ 关于查封、冻结轮侯事项说明,经我公司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先
后有四家银行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24日期间五次申请查封一次申请解除查封。由于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06年首轮查封已过期失效,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二次申请查封形成轮侯查封。
①2006年3月20日和2008年3月24日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两次申请查封;
②2007年10月15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申请查封;
③2006年10月1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查封,2007年和解债务清偿完结,2008年3月解除查封;
④2007年1月11日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伟二路支行申请查封,已清偿所有债务。
4、因债务诉讼原因已被法院查封和冻结的资产情况
时间 | 查封法院及原告 | 查封性质 和期限 | 对公司的影响 | 被查封和冻结的资产情况 |
2007.09.27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 轮候/两年,自首位查封日起 2008.02.01转为首位查封 | 诉讼事项将有可能使公司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涉及资产目前在正常使用当中,除该项资产的处置受到一定限制外,其他经营活动正常。 | 查封、扣押、冻结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 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15445.847平方米,位置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以南,地号GXII—(1)—13)、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3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5132.73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2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3516.5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12197.09平方米 |
2008.03.2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 | 轮候/两年,自首位查封日起 | ||
2008.09.17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轮候/两年,自首位查封日起 | ||
2009.03.16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益田支行 | 轮候 | 涉及资产目前在正常使用当中,除该项资产的处置受到一定限制外,其他经营活动正常。 | |
2008.07.30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08年7月30日至2010年7月29日 | 诉讼事项将可能使得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星房地产承担责任。涉及资产目前在正常使用当中,除该项资产的处置受到一定限制外,其他经营活动正常。 | 总面积925.30㎡。十九层房产证号1075104022-52-1-11901,面积1953.74㎡。 ②海星智能广场:地下室房产证号1100108020Ⅱ-1_1-1-1F101、1100108020Ⅱ-1_1-1-1F102、1100108020Ⅱ-1_1-1-1F104总面积441.85㎡。 |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程序进展情况:
详见附件:《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之核查意见》
(六)对于上述回复,公司董事长鲁君四表示:由于受客观原因所限,并不能够对公司或有负债、诉讼、以及我们不能掌握的担保情况的完整性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杨毅辉表示:因连续出差,不具备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这些相关资料的渠道,因此本人无法确认。
公司董事刘克峰外表示:不能够对公司或有负债、诉讼、以及我们不能掌握的担保情况的完整性承担责任,以及确定性意见。
除此之外,董事会对于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全体董事承诺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阅读上述公告及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之核查意见》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之核查意见
我公司作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上证公函【2009】0518号)第六项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原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目前在相关资产置换、购买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面
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有:
1、 海星科技发生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债务,且金额巨大
(1)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星集团、海星科技、海星房地产、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本诉讼涉及金额约1.8亿元,且由于该项诉讼本公司一项土地使用权及三项主要房产被法院查封。
(2)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星科技控股公司海星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本诉讼也导致海星房地产两项主要房产被查封。
(3)海星科技控股公司海星房地产以部分房产为关联企业陕西同瑞药业58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海星科技大量拟置出资产被查封,并新增数额巨大的或有债务,这是重大资产重组不能顺利实施的最直接原因。
2、海星集团不能向格力集团提供抵押物取得委托贷款,用于解决上市公司相关债务
根据格力集团与海星集团于2007年12月27日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
格力集团同意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在海星集团提供足额抵押的前提下向其提供不超过4亿元贷款,用于解决上市公司债务等相关用途。
《股份购买协议》签署后,格力集团已累计向海星集团提供委托贷款1.71亿元。由于海星集团无法提供相关抵押物导致格力集团拟发放的委托贷款不能贷出。
二、相关各方意见及解决措施
1、格力集团和海星集团方面
上述事项发生后,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格力集团和海星集团进
行了多次磋商,双方也明确表达了愿意积极推动本次重组工作的态度,但双方就完全解决重组工作中的障碍尚未形成具体的解决方案,资产重组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也不能确定。目前双方在继续商讨解决重组工作障碍的同时,也在积极的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2、上市公司海星科技方面
海星科技董事会近期责成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如下工作:
(1)通过各大媒体发布公告主张债权,以防止再次出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负债;
(2)对公司现有的7家分公司进行清理,并将计划对全部分公司进行关闭并注销。
上述工作的完成也对未来重组工作的实施提供了便利。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面临的风险
海星科技于2008年9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珠海格力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38号),该批文有效期到2009年9月17日。鉴于海星科技目前存在的上述问题各方尚未形成完成的解决方案,公司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由于海星科技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使公司大量资产处于查封或抵押状态,这也直接导致公司重组实施工作没有进展。重组相关方格力集团、海星集团以及海星科技均对本次资产重组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但至今尚未形成就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各项实施准备工作仍在推动过程之中。本项目能否在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时间内顺利实施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