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亚泰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337,859,717股(含授权委托),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3%。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向东北证券借出次级债务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337,859,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以现金全额认购东北证券可配股份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337,859,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的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337,859,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份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张晓蕙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