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转让及赤峰市泰升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受让债权抵交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6月12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集团”)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富龙集团将其拥有的对本公司的24,929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赤峰市泰升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升国资”),泰升国资以其合法受让的本公司债权抵交了应付本公司的赤峰富龙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路桥”)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富龙集团债权转让
(一)债权的形成
本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与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本公司向富龙集团借款人民币叁亿零玖佰贰拾玖万元(¥30929万元)用于偿还本公司到2008年12月31日所欠各银行的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此借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公告)。
截至2009年5月31日,本公司共向富龙集团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公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383.37万元(其中:2008年8月13日至2008年12月27日期间发生的30929万元的资金占用费803.77万元,2008年12月28日偿还6000万元后剩余本金24,929万元自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占用费579.60万元)。截至2009年5月31日,本公司尚欠富龙集团借款本金24,929万元。
(二)债权的转让
2009年6月4日,富龙集团与泰升国资签署了《债权转让和债务清偿协议》,因富龙集团尚欠泰升国资借款本金30,929万元,为偿还该借款,富龙集团本次将其拥有的对本公司的24,929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泰升国资,剩余欠款6,000万元的偿还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同日,泰升国资向富龙集团开具了收到欠款24929万元的收据。
(三)本公司与富龙集团的关联交易处理及账务处理
2009年6月12日,本公司接到富龙集团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函》,通知本公司:截至2009年6月11日,本公司对富龙集团负有24,929万元债务尚未清偿,根据富龙集团与泰升国资达成的协议,富龙集团已将对本公司的上述债权24,929万元全部转让给泰升国资。自2009年6月12日起,本公司应向泰升国资清偿债务。本公司所欠富龙集团借款本金24,929万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计算,2009年6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不再收取资金占用费。
接到富龙集团的通知函后,本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进行了账务处理,对所欠富龙集团的24,929万元债务进行清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将所欠富龙集团的款项24,929万元调整为欠泰升国资款项24,929万元。账务处理完毕后,本公司与富龙集团之间因借款存在的关联交易终止。
二、关于泰升国资以受让债权抵交富龙路桥首期股权转让价款
2009年5月12日,本公司与泰升国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所持富龙路桥的94.66%的股权以30,22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泰升国资,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和6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司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向泰升国资转让的富龙路桥94.66%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0,229万元。其中:泰升公司应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股权出售事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本公司24,929万元,剩余5,300万元由泰升国资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
泰升国资受让富龙集团对本公司的24,929万元债权后,即成为本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对本公司的24,929万元债权。经本公司与泰升国资协商一致,本公司同意泰升国资以其所享有本公司的24,929万元债权抵交其应向本公司交纳的首期富龙路桥股权转让款24,929万元。本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泰升国资开具了24,929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收据,双方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
泰升国资系国有独资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未有其他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富龙集团债权转让及泰升国资以债权抵交首期股权转让款对本公司的影响
1.富龙集团将其持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对外转让后,本公司清偿了所欠控股股东富龙集团的债务,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向富龙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使公司的财务费减少。
2.泰升国资以受让的本公司债权抵交其应付给本公司的首期富龙路桥股权转让款,使得富龙路桥股权转让协议如期履约,并使得富龙路桥的控制权及时对外转移,减少了今后本公司因富龙路桥继续经营亏损而遭受的投资损失,维护了本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