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37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837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083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07533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3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24日
● 现金股息发放日:2009年7月8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08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11日召开的本行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2008年末总股本233,689,084,000股(其中A股股本为9,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下半年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837元(含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23日,除息日为2009年6月24日,现金股息发放日为2009年7月8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09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行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7533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37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7533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股东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4.本行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联系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关于H股股息的有关安排,请参见本行2009年6月11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17日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9-0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08年下半年分红派息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