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追求绝对收益为导向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已经成为投资者重要的资产配置,截止到2009年5月底,市场上共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58只,资产总规模约700亿元。但遗憾的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在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诸多方面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使得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使用人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根据英大证券资产管理部的研究,券商集合理财信息披露存在六方面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一些产品在公布其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时存在“迟到”现象,一些产品在信息披露时比监管部门要求或产品合同约定的披露时间晚一两天。另外,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中,关于临时报告仅要求券商应“及时”披露,没有规定具体时限。相比之下,基金对临时报告的公告时限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即规定有关基金应在两日内予以披露。笼统性的要求可能在产品出现问题时引起纠纷,使产品管理人利用法规的模糊不清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问题。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管理报告“财务指标部分”中,关于产品本期收益的指标出现了很多不同但又似乎相近的概念,如本期利润、本期净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净收益、期末未分配利润、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等等,关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关指标的概念、计算公式等编报规则在相关法规中并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各种指标的使用纷繁复杂、混淆不清,严重影响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不利于投资者了解产品的真实管理情况。
三,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问题。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管理报告中关于产品份额变化情况、分红情况、股票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所持证券的数量等信息的披露程度深浅不一。有些产品没有披露本期产品份额变化情况;有些产品不披露本期分红情况;大部分产品都没有股票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有些产品仅披露了所持证券的市值,没有披露持有数量;有些产品披露所持证券中占比最大的前十名,而有些仅披露前五名;有的产品披露所持基金明细,而有些则不披露,等等。这些信息对于判断产品管理人择股择时能力、监督产品管理人投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中却缺乏一套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导致了相关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利于对产品管理人行为的监管。
四,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问题。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以及时间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缺乏规范性,给信息使用人的阅读和统计带来了诸多不便。例如,一些产品则是以产品成立日为起点每三个月公告一次报告,在时间节点上与其他产品和基金都不一致,因此造成了数据统计和比较上的困难。另外,在产品相关指标的计算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缺乏正规的标准。例如,衡量产品业绩表现的重要指标——本期单位净值增长率和累计单位净值增长率,因为计算缺乏统一的公式标准,导致各产品在披露该指标时计算方法混乱,数据缺乏可比性。
五,信息披露的严肃性问题。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极少对其出具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保证,也没有承诺其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信息披露的手段问题。从基金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来看,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是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信息披露的主要模板格式。而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仅仅依靠自身网站和代销网点的途径,并且相关信息也没有实现XBRL化。因此,信息披露的效率不高,信息利用的水平也较低,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投资者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针对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英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马达建议,在吸收借鉴基金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一,结合券商集合理财业务自身特点,制定专门针对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细化信息披露的各方面要求,增加产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券商对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二,出台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编报细则,统一产品相关指标的计算公式、统计口径、估值方法、列示方法等披露要求,提高各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进一步规范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行为。
三,制定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编制标准,明确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格式要求、详细程度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资产管理报告的编报操作,便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全面、更详细、更直接的资料。
四,加强对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加强产品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有效、严格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
五,积极发展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第三方评价机构。利用中介机构,强化产品信息的有效传播,提高相关信息的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