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璐 王丽娜
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两所通知,修订后的两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申购单位及上限方面,沪市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深市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万股。”;两交易所还同时增加规定,“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另外,“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二是资金交收方面,增加规定“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三是增加规定“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四是增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部分,该项规定指出,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规定同时称,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交易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另外,上交所《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规定。具体而言,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但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该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
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有较大变化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和原来相比也有较大变化。上交所的《实施细则》修订稿主要做出以下改动。其一,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及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否则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其二,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其三,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的,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主承销商据此确认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按相关要求将这些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其四,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最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询价对象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根据深交所的《实施细则》(修订稿),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协会向深交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参与网下发行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是初步询价截止日12:00前已完成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
在发行流程方面,深交所规定,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应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申请经接受后,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开始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启动新股网下发行。
深交所还提出,询价对象应按照指定方式报送和更新其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资料以及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询价对象,深交所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限制其相关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