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08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8年7月24日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1日召开的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1,733,127,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17,331.27万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4、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得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3-68842582
联系传真:023-68849520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钢铁路30号
邮政编码:400084
六、备查文件
1、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2、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