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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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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8版:信息披露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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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6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09-009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股东大会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石盛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564,298,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08年4月18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二〇〇八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二〇〇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二〇〇九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二〇〇八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二〇〇八年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二〇〇八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修改《原煤收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股份3,083,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预计二〇〇九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股份3,083,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100万元人民币。

      同意股份564,29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