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1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6月19日在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戚金兴董事长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到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筹集资金用于城市之星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确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并同意公司以位于江干区钱江路与清江路交叉口以东(B-01地块)土地:土地面积14104平方米,土地证号分别为:(1)杭江国用(2008)第000104号,地类:商业用地,面积83平方米;(2)杭江国用(2008)第000105号,地类:综合(办公、非居住单身公寓)用地,面积14021平方米,土地账面价值为63,767.53万元(含契税),为公司上述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史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史佳女士,1982年出生,2005年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历,初级经济师。2005年6月至今在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兼任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戚金兴先生、李渊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见附件)
详情请见公司2009-016号公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09年6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售房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拟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资料,现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郑贤祥 陈国荣 汪祥耀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准备此次《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之前,向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说明,并征得事前认可。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进行审议,对交易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背景、交易定价等事项从独立、公正的角度,进行审慎的判断,对本次关联人购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遵循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郑贤祥 陈国荣 汪祥耀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09—01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年6月19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关联董事戚金兴先生、李渊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同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忠祥先生、戚加奇先生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阳光海岸项目第2幢3单元1002号房(建筑面积375.82平方米),以总价人民币11,875,912.00元出售给余忠祥先生;将阳光海岸项目第1幢3单元1201号房(建筑面积376.87平方米),以总价人民币12,457,814.00元出售给戚加奇先生。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金色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晓玲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金色蓝庭项目第3幢605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写字楼,建筑面积68.67平方米)以总价人民币645,498.00元出售给罗晓玲女士。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金色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胡宇婕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金色蓝庭项目第3幢520号房和521号房(两套商品房的设计用途均为写字楼)、南萧埠·御景苑项目第5幢2单元302号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9.44平方米、76.28平方米和89.78平方米),分别以总价人民币595,800.00元、587,356.00元和972,856.00元出售给胡宇婕女士。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余忠祥先生:2005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戚加奇先生: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之子。
3、罗晓玲女士:公司监事江帆先生的配偶。
4、胡宇婕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李渊先生的配偶。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阳光海岸项目建筑面积为375.82平方米和376.87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金色蓝庭项目建筑面积为79.44平方米、76.28平方米和68.67平方米的三套商品房(三套商品房的设计用途均为写字楼)以及南萧埠·御景苑项目建筑面积为89.78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各楼盘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
1、余忠祥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11,875,912.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30%,即3,562,774.00元;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30%,即3,562,774.00元;2011年1月16日前付清余款4,750,364.00元。
2、戚加奇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12,457,814.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30%,即3,737,345.00元;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30%,即3,737,345.00元;2011年1月16日前付清余款4,983,124.00元。
3、罗晓玲女士所购买的金色蓝庭项目商品房(该套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写字楼)的总价为人民币645,498.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支付房款193,700.00元;于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房款193,700.00元;交房前付清余款258,098.00元。
4、胡宇婕女士所购买的金色蓝庭项目商品房(两套商品房的设计用途均为写字楼)的总价分别为人民币595,800.00元和587,356.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均为分期付款: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分别支付房款180,000.00元和180,000.00元;于2010年1月31日前分别支付房款180,000.00元和180,000.00元;交房前付清余款分别为235,800.00元和227,356.00元。胡宇婕女士所购买的南萧埠·御景苑项目商品房的总价款为人民币972,856.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支付202,856.00元;余款770,000.00元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与指定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提供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缴纳相关费用。如胡宇婕女士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并提供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缴纳相关费用,则视为逾期付款,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主业发展无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遵循等价有偿、价格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保荐意见,认为:经过核查,滨江集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此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
5、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