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09年6月16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6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星泰公司”)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千元的银行借款,借款期限2年,借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同期基本利率,星泰公司将以阳光上东C9区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接受反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Reco Shine Pte. Ltd.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Reco Shine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李国绅先生、孙建军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饶戈平先生、徐祥圣先生、黄翼忠先生已经事先审议、研究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项交易的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09-L20号公告。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6日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9-L2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接受反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瑞景”)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简称:“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300,000千元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北京A-Z Town商业楼项目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由于上述项目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本公司拟为北京瑞景该笔银行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同时,北京瑞景另一股东Reco Shine Pte. Ltd.(简称:“Reco Shine”)将按照其持有北京瑞景的股权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在北京瑞景取得项目产权证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本公司担保责任及Reco Shine反担保责任即解除。
由于Reco Shine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Reco Shine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此项交易时关联方董事李国绅先生、孙建军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2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并全票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Reco Shine持有本公司156,000千股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29.12%,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06年3月28日;
注册地:新加坡
法定地址: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注册资本:$2.00(新加坡元);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Reco Shine的控股股东为Recosia China Pte Ltd,实际控制人为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GIC RE)。
Reco Shine 专为持有本公司股权而成立,截止2008年3月31日(已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co Shine总资产278,062,385美元,净资产164,187,742美元,2008财年实现收入164,371,644美元,净利润164,257,519美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注册地点: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号五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侯国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千元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股东情况:北京瑞景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截至目前持有其100%的股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所持北京瑞景4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Reco Shine Pte. Ltd.,同时,公司与Reco Shine按照股权比例对北京瑞景进行增资,将北京瑞景注册资本由10,000千元增至300,000千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北京瑞景仍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持有其55%的股权,Reco Shine将持有其45%的股权。有关交易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08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2008-L15号公告。截至目前,本公司、Reco Shine已完成对北京瑞景的增资,北京瑞景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财务情况:截止2009年3月31日,北京瑞景总资产438,249千元、总负债138,582千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千元、流动负债总额138,582千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千元,净资产299,667千元;2009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千元,利润总额-268千元,净利润-268千元。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将与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的主债权:北京瑞景将向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300,000千元借款,借款期限7年,借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同期基准利率。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北京瑞景取得北京A-Z Town商业楼项目产权证后,将以北京A-Z Town商业楼项目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即解除。
(二)反担保保证协议主要内容
Reco Shine将与本公司签署《反担保保证协议》,按其在北京瑞景的股权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Reco Shine向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作为本公司向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支行提供的保证担保的反担保。
(2)担保期间:自《反担保保证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公司向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
(3)保证限额:因北京瑞景未能向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支行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导致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向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支行所实际偿付的款项的45%或与届时Reco Shine在北京瑞景中出资比例相等的其它比例。
四、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北京瑞景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所持有的北京A-Z Town商业楼项目已开始改造工程,北京瑞景取得该笔银行借款,将有助于保障项目改造顺利完成并如期开业,从而给公司带来相应的租金收入。
2、北京瑞景目前资产负债情况良好,项目产权证办理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同时,Reco Shine将按其在北京瑞景的股权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共同承担担保责任,足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综上考虑,董事会认为,本公司为北京瑞景该笔银行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发生损失的风险很小,因此同意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28,500千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5.57%,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0千元。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09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Reco Shine签署的关联交易总金额累计为135,000千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饶戈平先生、徐祥圣先生、黄翼忠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项交易的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9-L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09年7月6日上午9:30
4、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0日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出席对象:
(1)截至2009年6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接受反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9-L19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2009-L20号《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接受反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09年7月3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史勤艳
联系电话:010-68361088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