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观点评论
  • 6:金融
  • 7:上市公司
  • 8:产业·公司
  • A1:理财
  • A2:开市大吉
  • A3:时事
  • A4:股民学校
  • A5:专版
  • A6:专版
  • A7:信息大全
  • A8:信息披露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B1:基金周刊
  • B2:基金·基金一周
  • B3:基金·封面文章
  • B4:基金·基金投资
  • B5:基金·基金投资
  • B6:基金·焦点
  • B7:基金·焦点
  • B8:基金·投资者教育
  • B10:基金·私募
  • B11:基金·海外
  • B12:基金·晨星排行榜
  • B13:基金·理柏排行榜
  • B14:基金·互动
  • B15:基金·研究
  • B16:基金·对话
  •  
      2009 6 22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5版:观点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5版:观点评论
    外论一瞥
    七年后,国有股转持已无碍市场大局
    英国议员被揭每年加薪一万英镑
    个税改革理应志在长久
    布朗这次在布鲁塞尔大有斩获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七年后,国有股转持已无碍市场大局
    2009年06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 到
      以当前A股市场87340.38亿元流通市值,转持国有股对当前股市供求关系的影响并不大。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社会保障需要定期以现金来实现,就需要抛售一些股票。但由于转持数量有限,对市场格局的影响也将十分有限。

      周 到

      将一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是政府始终如一的政策。

      从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到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到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均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因此,这次《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是对上述精神的落实。

      转持国有股是社保基金赖以运作的重要前提之一。2001年12月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把“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列为社会保障基金各种来源之首。这些年来,针对境外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旧有效。前往境外上市的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中国中铁、中国通信服务、中国外运、中国电信、中国国航、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神华、中国铁建、工商银行等先后60多家。这些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对于扩大社保基金规模,保证社会安定,意义重大。而社会安定又是股市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转持国有股对当前股市供求关系的影响并不大。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公告》,“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假设639.33亿元发行市值在上市后翻番,也不过1278.66亿元。截至上周五,沪深两市A股流通市值分别为62870.88和24469.50亿元。即使不考虑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的因素,以当前A股市场87340.38亿元流通市值,要消化这1278.66亿元发行市值,也不过增加1.46%的市场规模而已。

      当然,转持国有股政策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上市成本。《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如果某混合所有制企业发行前国有股1000万股,公开发行一亿股,那么,这1000万股国有股就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对于该国有股东而言,将因股票上市而不再持股。这样,它就不容易在企业上市前投赞成票。又如,某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并非国有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仅比第一大股东少9%。而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但并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原第二大股东将有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这样,国有股东也未必赞成企业上市。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减缓着股市的扩容压力。当然,对于牢牢掌握控制权的企业而言,其国有股东不会斤斤计较。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对此,监管部门会怎样处理,尚待观察。《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第八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前提之一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并不考虑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所以,社保基金会是转让国有股的。股权分置改革后,舆论对“大小非”、“大小限”减持仔细盘算。其实,“大小非”、“大小限”中最大的投资者,无疑是国有股东。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前提下,国有控股股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股份,但要求“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这个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在这样十分苛刻的规定下,国有股东对于解禁的“大小非”、“大小限”,很少会抛售。而社会保障需要定期以现金来实现,就需要抛售一些股票。因此,与“大小非”、“大小限”解禁后的现状比,这又会形成某种利空。但如前所述,由于转持数量有限,对市场格局的影响也将十分有限。

      (作者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