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0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由于银行破产会产生很大系统风险,涉及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行政接管和司法破产重整以及与存款保险制度衔接的关系问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定还需要在实践当中去摸索,通过实践的发展使这部法规尽早出台。
他表示,银监会在受托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破产预防原则,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保证不破产,但是也要尽量避免破产;第二,稳定原则,稳定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比较难,特别是对于可能引起的系统风险的考量和对待;第三,成本最小化原则;第四,损失的合理分担。这里面,财产权的划分问题是根本问题之一。实践中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很多。是站在存款者的角度划分?还是划分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活期、定期等?法律制定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很复杂。
蔡鄂生表示,为尽快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破产方面有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出台,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第一,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必须界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和法院在破产程序当中所处的地位和职责;第二,行政接管和司法破产重整的衔接关系。其间涉及如何保证破产财产完整性的问题。此外,与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也是主要问题之一,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破产条例也很难单独处理。就目前情况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也遇到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他认为,《破产法》是一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研究刚刚迈出一小步,从法律上来讲有条文,但实践当中的案例很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可能刺激其冒险行为和投机行为。雷曼的破产恰恰把国际金融的危机序幕拉开了。所以,在解决市场秩序、准入、退出、维护债权债务人利益等问题之外,还要考虑整个体系的系统风险。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可能会兼采普通法上的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表标准和特别法上的法律监管标准,并重点依赖后者。监管机构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关键性地位,其有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后,仍进行一定的职权管理。而存款保险机构只是作为一个参与机构来负责收购存款人的债权,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