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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破产司法解释正在协调(上接封一)
    2009年06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市公司

      破产司法解释正在协调

      (上接封一)

      他特别指出,“涉及债务人的财产被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海关、公安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应该说所有的执行都应当中止,保全应该解除。立法时大家谈的也是这个意思,遗憾的是破产法并没有写得很清楚。”

      第三,上市公司由于是公众公司,到目前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大约有二三十家,它并不是以破产死亡为目的,而是以破产重整为目的,重整会涉及诸如新的股东(战略投资者)市场准入等问题,抽象出来就是行政审批程序和法院的司法裁定的衔接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也正在与证监会进行协商,已经初步达成共识,但最后解决还需要一定时间。

      奚晓明所提到的问题反映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记者了解到,新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新投资人的任何规定,亦没有就债务人企业重整和和解中设定第三方重组的空间和余地。法律对于重整的规定仍然局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没有将产权市场、成本和收益等市场要素考虑其中,致使重整制度设定、制度运行以及制度结果的实际运作难以操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仁辉就认为,目前全国已经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几乎均引入第三方即新投资人参加重整。他建议,法律应对新投资人在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进行规定,并且赋予其参加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制定参与权、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证监会去年出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文件《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有一些制度设计。不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关涉监管机构审批程序和法院司法裁定权,迫切要求最高法和证监会加强协作,填补法律和制度空白。

      “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炜衡律所等单位共同主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