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细节仍待明确
2009年06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本报记者 马婧妤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从业者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由于《办法》涉及131家需履行转持义务公司的国有股东构成情况较为复杂,部分公司国有股转持进入操作层面之前,一些细节问题仍待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九条对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转持做出了规定,但细观《办法》条文,131家公司中仍有一些特别情况属于《办法》的未尽事项。”业内专家说。
例如,部分需履行转持义务公司的国有股东本身是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在转持过程中将涉及国有股东本身股东的权益实现,具体如何操作?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直接转持时,其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补偿可采取何种方式,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的部分又如何核算?
再如,部分上市公司需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本身就已经包括社保基金理事会,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这是否还涉及国有股转持的问题?
另外,《办法》明确自2009年6月19日开始实施,但却并未对实施过程划下时间限制,131家公司将以何种节奏、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国有股转持?
国有股转持“新政”对A股市场投资者来说是一颗货真价实的“定心丸”,通过充实社保实力、改善投资者结构,我国资本市场也有望更为稳定、健康地发展,而要让这颗“定心丸”真正踏实地落定,显然还需要出台进一步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