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在欧盟初审法院胜诉的公告
2009年06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09-18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欧盟初审法院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反倾销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2月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公司独家应诉;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9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本公司不服欧盟理事会的裁决,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2009年5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暂停征收对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的反倾销税,期限为9个月。 (公司分别于2006年2月28日、2007年3月27日、2008年2月26日、2008年3月10日和2009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上披露)。
2009年6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仅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根据欧盟理事会2004年9月24日第1683/2004号法令第一条规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草甘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判令欧盟理事会承担自身费用并向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欧洲农用化学品用户与分销商协会支付其诉讼费用;
3、判令欧盟委员会承担自身费用。
此案胜诉使本公司得到了公正的待遇,对公司草甘膦产品开拓欧洲市场有积极的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