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6日
●除息日:2009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09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505,473,45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分配利润50,547,345.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发放范围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9 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每10股1元。
3)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6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29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日
四、 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 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六、 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
2、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
3、邮编:310009
4、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5、传真:0571-87600333
6、联系人:姬峰
七、 备查文件
1、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08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