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上午在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经济园滨康路5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持有和代表公司15,662.5309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2,400万股的48.34 %。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62.530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资产、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以及发生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比例在25%以内;
(二)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在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超出以上(一)、(二)款标准的,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实业投资和租赁、担保等事项,实业投资、租赁、担保等事项其金额达到当年度公司净资产20%以上的重大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属于实业投资、租赁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事项,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资产、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以及发生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经董事会批准: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比例在30%以内(含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在30%以内(含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超出以上(一)、(二)款标准的,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实业投资和租赁、担保等事项,实业投资、租赁、担保等事项其金额达到当年度公司净资产20%以上的重大项目,应报股东大会批准;属于实业投资、租赁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事项,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2、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62.530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六条 公司收购与出售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下同)或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交易,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比例在25%以内;
(二)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在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超出以上(一)、(二)款标准的,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收购与出售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下同)或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交易,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比例在30%以内(含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在30%以内(含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或者交易超出以上(一)、(二)款标准的,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陶久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