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6日
● 除权(息)日:2009年6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09年5月15日在武汉香格里拉大酒店十堰厅召开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5月1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及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153,398,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计派发股利7,669,930元。
4、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及基金投资者,共计每10股缴税0.05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0.45 元;对于除基金投资者以外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50 元。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进行发放,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
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0.05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6日
2、除权(息)日:2009年6月2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3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未办理补登记手续的原柜台股股东,即“发行人未明确持有人”的该部分股东,其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完补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27-85355035
传真:027-85355039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日期:20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