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部份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德铁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07】川凉中执字第49号),现将相关情况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本公司为关联方德铁集团向中国银行凉山分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将借款债权转让给信达成都办。由于德铁集团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信达成都办于2006年1月就德铁集团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凉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1、德铁集团偿还信达公司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贷款形成的债权本金人民币9,838,733.34元及利息。2、如德铁集团不能如期偿还信达公司债权本息,则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008年1月,本公司收到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川凉中执字第49-1号《执行案件通知书》:信达成都办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德铁集团未能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你公司应按照该判决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32条之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司在2005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为关联方担保公告》(编号:2005-21)、在2007年6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担保处置进展的公告》(编号:2007-27),在2008年1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担保涉诉事项进展公告》(编号:2008-03),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此次裁定情况
信达成都办申请执行【2006】川凉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德铁集团受环保政策调整,企业须整体搬迁,已进入陆续拆迁状态,经营中受金融风暴影响,铁合金行业生产成本增加,经营极端困难,无力用款项偿还债务。德铁集团提出用下属分厂现有厂房及2×2200KVA矿热炉设备进行偿还。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申请人信达成都办到庭协商资产处置问题,申请人既不到庭也不对资产处置作出回应。2009年4月9日德铁集团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来函,告知申请人信达成都办已将该笔债权连同对德铁集团其他债权打包转让给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了双方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来函表明了对受让债权的处置意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信达成都办转让本案债权后,不再是本案的申请人,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债权后,有权对行使债权独立表达处置意见。以信达成都办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川凉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三、后续事项
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与德铁集团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德铁集团。至此,该笔债权以借款人回购的方式解除,公司为该笔债权承担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该笔10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解除。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51545万元。对于剩余的担保事项,公司正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力争有效化解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剩余担保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