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特别报道
  • 3:财经要闻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期货·债券
  • A4:信息披露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中小板·创业板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 B7:上证商学院
  • B8:地产投资
  • C1:披 露
  • C3:专版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2009 6 24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2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2版:特别报道
    蔡鄂生:不应期待并购贷款出现爆炸式发展
    唐双宁 可考虑对金融衍生品实行五级分类监管
    夏斌 下一步经济刺激计划必须“消费为纲”
    现状 并购贷款推广仍需要时间
    并购要成功
    文化融合是关键
    作用 金融服务将成并购重组“助推器”
    金立群:鼓励有竞争力
    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朱云来:并购市场发展
    离不开资本市场支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唐双宁 可考虑对金融衍生品实行五级分类监管
    2009年06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但有为
      唐双宁
      唐双宁

      可考虑对金融衍生品实行五级分类监管

      ⊙本报记者 但有为

      

      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23日在2009(第七届)中国并购年会上表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是金融衍生品惹的祸,可考虑对金融衍生品实行五级分类监管。

      唐双宁认为,基本衍生产品是规则的、可计算的,而高危性衍生产品是不规则、不透明、难于计算的,主要靠所谓的“模型”说话。因此,必须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分类监管。

      他进一步指出,初步考虑,对于第一类金融衍生品可视为“正常”类,监管部门通过数据统计和信息汇总,掌握情况即可。第二类可视为“关注”类,若在交易所交易,则用保证金制度和交易流程予以规范;若在场外交易,则需要监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汇总相关表外科目,并且要求金融机构逐日盯市计算市场风险敞口。第三类可视为“高度关注”类,监管部门应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对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合并管理,并分类报送数据,对不同目的的交易设置不同的账户,账户间应设置“防火墙”,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报告。第四类可视为“限制”类,监管部门必须采取例外监管方式,设置杠杆倍数的最高限值,并把净值交割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内。第五类可视为“禁止”类,现阶段除少量在实验室进行外,应明确禁止,待今后对这种衍生品有了更充分的认识,有了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后,再考虑开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