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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版: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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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4版: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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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施行
    2009年06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于祥明
      为推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铺路”

      ⊙本报记者 于祥明

      

      为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日前发布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这意味着我国船舶企业手中在建船舶将有望成为其解决自身融资困境的一个砝码。

      “船舶工业振兴规划明确提出,加大生产经营信贷融资支持,包括‘加强银企合作,对在建船舶实行抵押融资’,而上述办法的颁布,正是落实规划内容。”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一位专家向上海证券报表示。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推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至关重要,而这项工作滞后直接影响我国造船企业尤其是新兴造船企业彻底摆脱融资难的问题。”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说。

      新出台的《办法》在第三条明确提出,“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船舶建造企业住所地经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其中,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须满足“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并且,《办法》还对“建造中船舶”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总而言之,在《办法》出台前,在建船舶是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由此也就难以进行抵押融资。而该办法的出台,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框订,为抵押融资管理办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上述专家进一步解释说。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对建造中船舶价值、抵押担保债权金额等原有难题都做出了细化规定,并为防止和避免船舶重复或欺诈办理抵押权登记,制定了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