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的个人流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0日
●除息日及除权日:2009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7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6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公司的税后亏损分别为3,701,229,826元人民币和3,937,687,568元人民币。2008年度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为:鉴于公司积累了未分配利润,为回报公司股东,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人民币(含税),预计支付现金红利1,205,538,344元人民币。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除权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0日
2、 除息日及除权日 :2009年7月1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7日
三、本次分配的中国境内发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内资股股东。
四、本次分配的实施办法
1、除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持有本公司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个人股东由本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人民币;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中机构投资者(QFII除外)自行缴纳所得税。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9元人民币;但是,考虑到本公司本次派发的红利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积累的未分配利润,本公司正在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向QFII派发红利的事宜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所得税,若该项申请获得有关税务部门的批准,本公司将根据有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向各QFII股东退还预扣的所得税,具体事宜将根据税务部门的批准情况另行公告。
3、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持有本公司内资股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该等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66491855
联系人:谢美欣 公司证券融资部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