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56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56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404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404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0日
● 除息日:2009年7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2008年年末本公司总股本94,380万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56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0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7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09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0404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1.156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金额每股1.0404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1156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贵州宏益投资贸易中心、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深圳市盈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
地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邮政编码:564501
电话:0852-2386002 传真:0852-23860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