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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6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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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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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3版:信息披露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托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关于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3次分红的预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进行短线交易股份的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的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江海证券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瑞福进取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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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托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2009年06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09-013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托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二○○九年六月九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编号为“临2009-012”的《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托纠纷诉讼进展公告》,公告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张玲娟诉本公司信托纠纷三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三方因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的民事上诉状,同时本公司也对以上判决提起上诉,其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2号、32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号《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改判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

      (二)上诉人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号《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

      (三)上诉人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威廉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有效。

      二、本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一)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被上诉人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2004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3号的《河南新陵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无效。

      2、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系争合同无效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系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等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这一理由既未作出认定,也未予以明确,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明确。

      (二)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被上诉人太原威廉

      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2004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安信(2004)HT1-WJ20041112号的《河南新陵公路贷款资金信托合同》无效。

      2、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系争合同无效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系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太原威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等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这一理由既未作出认定,也未予以明确,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明确。

      (三)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安二(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系争合同无效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系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用银行信用骗取客户资金,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系争合同,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这一理由既未作出认定,也未予以明确,请求上诉法院予以明确。

      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上诉人张玲娟签订的《阳光理财协议书》到期后,已向被上诉人张玲娟支付了1000万元理财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查明事实后进一步作出认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结案,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的本期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应对,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