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财经要闻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时事国内
  • 7:观点评论
  • 8:时事海外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专栏
  • B7: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 B8:汽车周刊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C33:信息披露
  • C34:信息披露
  • C35:信息披露
  • C36:信息披露
  •  
      2009 6 26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11版:信息披露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95-1997年工资总额、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情况等问题的声明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招商证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5-1997年工资总额、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情况等问题的声明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招商证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1997年工资总额、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情况等问题的声明
    2009年06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近日,有媒体报道,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995-1997年的工资总额披露不实、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向发行人借款等问题,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特声明如下:

      1、招股意向书披露的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发行人工资总额真实、准确

      发行人2006年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效挂钩计发工资,桂林市医药工业公司、桂林市财政局和桂林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共同出具的《桂林市企业工效挂钩、包干批复》确认发行人1995年、1996年、1997年的工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938.80万元、2820.94万元和3516.29万元。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工资总额情况真实、准确。

      2、发行人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不存在向发行人借款购股的情况

      1997年12月,发行人内部职工购买77.78%国有产权,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本人自有积累;二是本人通过亲戚、朋友等个人筹措。经核查,上述情况真实、准确。

      上述有关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1997年工资总额、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等情况,均以招股意向书的披露为准,招商证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确认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孙坚     程洪波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晓彤                程丽

      200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