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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95-1997年工资总额、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情况等问题的声明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招商证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5-1997年工资总额、内部职工购买国有股权情况等问题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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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009年06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2009-3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

      2、投资金额和比例:此次增加出资3.525亿元, 此次增资后共出资6.525亿元,占成都农信社总股本的9.75%

      3、投资期限:长期

      特别风险提示:

      1、中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和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以及政府对中国银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区域经济政策可能给本次投资标的成都农商行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成都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信社”)拟发起设立成都农商行。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为成都农信社的股东,自动转为成都农商行的发起人,共出资6.525亿元认购成都农商行股份4.875亿股(本公司已出资3亿元,此次需增加出资3.525亿元),占其总股本的比例由此次增资前的7.75%提高到9.75%。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6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签字董事九名,实参加签字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作为发起人并增持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3、审批程序

      (1)本次股份认购尚需获得成都农信社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交易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中文全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注册地址:成都市科华中路新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亿元(¥5,000,000,000)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概况: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09家法人机构,营业网点625个,是成都市营业网点最多、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存、贷款份额位居成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第三位和第四位,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农村信用社中居第三位。2008年末,资产总额为1132.31亿元,年末各项存款余额733.51亿元,比年初新增187.22亿元,增幅34.27%。2008年度实现总收入53.56亿元,同比增加15.47亿元;总支出48.48亿元,同比增加12.87亿元;实现净利润5.32亿元,同比增加6600万元。

      管控能力:近年来,成都农信社在业务规模不断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管理,建章建制,按照流程化操作的原则,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同时,注重经营能力的提高,逐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逐渐完善公司治理。目前,成都农信社的经营能力良好,内控制度完整、内控体系健全,公司治理方面不存在重大的管理缺陷。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作为成都农商行发起人,以持有的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计3亿股认购成都农商行股份3亿股,并另增持成都农商行1.875亿股,即本公司共出资6.525亿元认购成都农商行股份4.875亿股(本公司已出资3亿元,本次需增加出资3.525亿元),占其总股本的比例由增资前的7.75%提高到9.75%。

      四、对外投资对本公司的影响

      作为西南重镇成都的第一家农村商业银行,成都农商行在当地经过多年发展,服务网络初具规模,经营实力不断提升。本公司入股后将获得长期稳定的盈利增长,同时也有利于本公司平滑地产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目前成都农信社的绝大部分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均在四川成都,其盈利水平依赖利息净收入。由于金融业是以社会经济环境为依托的,其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经济环境的影响,政府对中国银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利率波动均可能给本次投资标的成都农信社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2、 作为国内第一家改制为股份制银行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目前成都农信社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良好,但不能保证其能够避免和抵御所有尚未辨识或不可预见的风险;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针对上述风险因素,本公司将通过积极行使本公司的股东投票权和推荐/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参与成都农信社的管理,协助其持续提高经营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并密切关注其经营状况,及时控制风险,确保收益。

      六、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发起人协议书;

      2、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2009-3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08新湖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9 年7 月2 日支付2008 年7月2 日至2009 年7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009

      4、发行总额:人民币14 亿元

      5、债券期限:8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9%,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和第6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月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 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8 新湖债”的票面利率为9%。每手“08 新湖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90.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 年7 月1 日;

      2、兑息日为2009 年7月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9 年7 月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 新湖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丽华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联系人:虞迪锋、李晨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906室

      联系电话:(021)68419900

      传    真:(021)58765439

      项目联系人:马明星、梁永东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