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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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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09年06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3号《通知书》、第33-2号《民事裁定书》,获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约4,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本公司和陈建龙价值4,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

      裁定书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通知本公司,已对本公司下列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冻结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

      二、查封本公司全部机器设备。

      三、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6月24日至2011年6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通知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通知》传真,该通知由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发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本院于2009年6月1日根据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康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09年6月1日指定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目前,本公司在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董事4人,分别为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董事杨国华、董事李美农;监事2人,分别为监事汪晓红、监事陈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