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3号《通知书》、第33-2号《民事裁定书》,获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本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约4,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本公司和陈建龙价值4,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
裁定书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通知本公司,已对本公司下列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冻结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抵押、转让过户等手续。
二、查封本公司全部机器设备。
三、上述资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9年6月24日至2011年6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通知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09)杭富商破字第2-1号《通知》传真,该通知由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发给“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本院于2009年6月1日根据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康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春街道虎山改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09年6月1日指定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工作组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目前,本公司在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董事4人,分别为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董事杨国华、董事李美农;监事2人,分别为监事汪晓红、监事陈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