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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英大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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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
    2009年06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421         证券简称:ST国药             公告编号:2009-35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与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调解协议》

      本公司于2009年6月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及担保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就本公司累计欠该行贷款本金4914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相关利息、罚息具体数字以交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金额为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同意本公司分期偿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具体偿付时间及金额为:

      1)、2009年6月25日前,本公司向其偿付贷款本金2000万元;

      2)、2009年9月25日前,本公司向其偿付剩余贷款本金2914万元;

      3)、2009年11月30日前,本公司清偿全部利息、罚息。

      2、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所垫付的诉讼费34.37万元,律师费18万元均由本公司及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本公司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首先支付给该行。

      3、在本公司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之前,武汉新一代科技仍需以其原提供质押担保的全部股权对本公司的借款本息及因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鉴于本公司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及其目前经营困难现状,交行东湖开发区支行的上级单位交行湖北省分行同意积极向交总行汇报,争取在交总行和国政策范围内减免本公司贷款的罚息。如能够得到批准,则本公司可按照减免后应付利息、罚息数额在2009年11月30日前向交行东湖开发区支行清偿。但是否能够获得罚息减免政策,不构成本公司和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条件,也不构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必须履行的义务。

      5、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完全履行偿付义务,则任意一期发生全部或者部分逾期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可就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再向总行争取给予减免罚息之政策。

      6、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明知且完全同意本协议,并继续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7、本公司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交行东湖开发区支行应立即释放对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诉讼费34.37万元,律师费18万元,该协议第一期需支付的2000万元贷款本金已按期归还交行东湖开发区支行。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协议最终履行情况。

      二、本公司与债权人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本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与债权人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及担保人武汉远东绿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就本公司截止2009年6月11日累计欠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165.6万元,逾期利息及复利4,279,167.91元,迟延履行金4,279,167.91元,代垫费用478,124元,总计30,692,459.82元负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2009年6月25日前,本公司向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归还贷款2200万元;

      2、2009年8月28日前,本公司向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归还贷款400万元。

      3、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按期、足额收到上述2600万元还款后,本公司与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与担保人武汉远东绿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

      4、债务关系结清后,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周店村、权属证号为夏国用(2001)字第42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5、若本公司未能在2009年8月28日前向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归还余下的400万元贷款,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已收取的2200万元不予退还。同时就剩余部分债权,其有权要求执行法院恢复对(2006)武民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截止本公告日,该协议第1项的2200万元已按期归还汉口银行洪山路支行。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协议最终履行情况。

      三、本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签订《还款免息协议》

      (一)、本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及担保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免息协议》,就本公司截止2009年4月21日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贷款本金9,903,448元,利息2,446,079.76元,合计12,349,527.76元负债达成还款免息协议:

      1)偿还金额: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本息合计11,561,342.27元,支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收取的本案执行费。

      2)还款时间:偿还债务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第一期偿还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息合计11,557,805.29元(其中本金9,900,000元,利息1,657,805.29元)。第二期偿还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息合计3,536.98元(其中本金3,448元,利息88.98元),并支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的本案执行费。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同意在本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减免本公司贷款利息1,072,818.85元。

      截止本公告日,该协议第一期需偿还的本息合计11,557,805.29元已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协议最终履行情况。

      (二)、本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及担保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免息协议》,就本公司截止2009年4月21日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贷款本金16,000,000.00元,利息1,871,271.87元,合计17,871,271.87元负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为实现债权垫付的诉讼费59,711.5元以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收取的本案执行费达成还款免息协议:

      1)偿还金额: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本息合计17,807,168.00元(贷款本金16,000,000.00元,利息1,807,168.00元),诉讼费59,711.5元,支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收取的本案执行费。

      2)还款时间:偿还债务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第一期偿还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上述诉讼费59,711.5元。第二期偿还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息合计17,807,168.00元(其中本金16,000,000.00元,利息1,807,168.00元),并支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的本案执行费。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同意在本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减免本公司贷款利息1,133,481.56元。

      截止本公告日,该协议第一期需偿还的诉讼费59,711.5元已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协议最终履行情况。

      (三)、本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及担保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免息协议》,就本公司截止2009年4月21日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贷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1,748,151.12元,合计16,748,151.12元负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为实现债权垫付的保全费5000.00元,诉讼费56,658.00元以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收取的本案执行费达成还款免息协议:

      1)偿还金额:本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本息合计16,428,788.03元(贷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1,428,788.03元),保全费5000.00元,诉讼费56,658.00元,支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收取的本案执行费。

      2)还款时间:偿还债务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第一期偿还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息10,100,000.00元,偿还保全费5000.00元,诉讼费56,658.00元。第二期偿还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前,偿还本息合计6,328,788.03元(其中本金4,900,000.00元,利息1,428,788.03元),并支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的本案执行费。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同意在本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减免本公司贷款利息922,419.80元。

      截止本公告日,该协议第一期需偿还的本息10,100,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诉讼费56,658.00元已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协议最终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