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9年6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人,代表股份6,453,650,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12,085,457股的68.567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永安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53,648,8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8%,反对0股,弃权1500股。
(二)审议通过《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53,648,8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8%,反对0股,弃权1500股。
(三)审议通过《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53,622,1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28,200股。
(四)审议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共实现税后净利润3,906,764,691.31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90,676,469.13元。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90,676,469.13元。
3、向股东分派股利
提取公积金后,2008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125,411,753.05元。按65%的分红比例,以2008年末总股本9,412,085,45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1585元(含税),共分派现金股利2,031,598,645.89元。
4、未分配利润1,093,813,107.16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5、2008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6,453,31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8%,反对336,000股,弃权1,5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为人民币120万元,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6,452,922,8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7%,反对0股,弃权727,50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在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议案》。
2009年公司在三峡财务公司日最高存款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00亿元以内。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1,897,861股。
表决结果:同意605,068,7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39%,反对6,827,635股,弃权1,50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的议案》。
根据2009年公司的资金预测情况,为减少资金沉淀,提高短期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业务品种及期限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主要为债券回购和债券买卖以及其它固定收益投资,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90天。债券品种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它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
2、投资额度管理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实行余额管理,账面余额不超过20亿元。
3、审批权限
授权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批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单笔金额在5亿元及5亿元以下的投资由财务总监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 亿元的投资由总经理审批。审批权限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6,453,648,8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98%,反对0股,弃权15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郭克军律师和赵怀亮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