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披露了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详见6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相关内容。
公司于近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因本案有被告未及时收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在重新通知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间由2009年6月30日延期至2009年7月10日。
二、本公司应诉处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农业元宝山区支行起诉本公司与其借款合同纠纷。接到应诉材料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查阅相关凭证确认是否存在此项债务。经查证,本公司已按重组债务分割方案偿还了承接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的债务。
因本案诉讼额度较大,公司及时召开了会议,研究应诉方案,并聘请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因6月13日、6月14日为休息日,自6月15日起,公司积极与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联系,了解原贷款抵押资产处置情况,并单独或通过控股股东就相关债务承担及抵押物处置问题与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积极沟通。因本案具有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债务分割协议的履行,抵押物处置及诉讼额较大,被诉对象较多的特殊性,公司及与各方沟通及债务的落实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公司于2009年6月19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对于未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诉讼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三、关于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承诺函》的情况说明
2006年10月23日,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就本公司重大重组方案出具了《同意函》。
主要内容如下:“同意由(原草原兴发公司)所欠农行贷款本金的40%即140,400,000元,全部利息3,672,047.83元(截止到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由接受置出资产的第三方承担,但对上述贷款本息我行依然对原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上述贷款利息落实第三方承担并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后,我行放弃就上述债权向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追索的权利”。
“对于分割以后的债务重新落实问题,拟同意置出全部抵押资产,抵押权不变,待重组方案确定后,我行内部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在我行未获批准并就债务落实与有关方面签订正式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前,我行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和抵押权继续有效”。
2007年8月10日,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承接置出资产。因该公司未及时与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重新办理有效抵押担保并签订正式协议,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认为债务转移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和抵押权继续有效,从而引起本次诉讼并波及本公司。原草原兴发公司在办理借款时以经评估的多项资产进行了抵押,农业银行元宝山区支行现仍享有抵押物的抵押权。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