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金信信托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与金信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诉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应公司”)、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西昌电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以(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1)立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利息7966666.67元(利息计算至2005年8月16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四川立信及本公司对立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3月27日对本案下达了(2006)浙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信信托申请法院冻结了本公司的绝大部份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公司持有的盐源县永宁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00万元的股权、木里县木里河大沙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元的股权。由于立应公司、四川立信、西昌电力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金信信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执行标的本息总额已达近两亿元。
本公司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西昌电力2005-21、2005-44、2005-45、2005-46、2006-02、2006-16临时公告。
二、本次执行和解方案的具体内容。
2009年6月24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金华市、凉山州两地政府的协调下,金信信托与西昌电力本着真诚互信、互谅互让、维护两地企业稳定、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原则,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民二终字第5号案件(以下简称“该案件”)再次进行了执行和解协商。当事双方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尽快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初步议定执行和解方案如下:
1、由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世界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难度明显加大,当事双方因该案的纠纷系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且已严重影响到金信信托、西昌电力两家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双方在所属地区的影响较大,并已极可能影响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依法妥善解决该案件的执行,双方同意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解决该案的执行事宜。
2、本着诚信互利、相互理解、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本次会议初步议定该案执行和解方案为:
(1)双方共同商定以执行和解方式终结该案判决执行程序。
(2)金信信托同意西昌电力以人民币1200万元为限承担担保人在本案的全部判决责任,西昌电力付款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立应公司和共同担保责任人四川立信追偿。
(3)双方同意上述款项分三期支付,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以上款项如未按时支付,金信信托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4)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2006)浙民二终字第5号判决]即执行完毕,金信信托不再向西昌电力主张债权。同时,金信信托应在收到款后3日内向执行法院出具执行结案证明,执行法院应向西昌电力出具执行结案法律文书,并解除对西昌电力的全部保全措施。
(5)本案执行费用12.9970万元,由西昌电力承担。其中8万元由西昌电力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余额4.9970万元由西昌电力申请法院免除。
三、其他情况。
本公司根据上述和解方案与金信信托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已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本公司为该笔120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以执行和解的方式解除,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39545万元。本公司将对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