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15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富阳市公安局富公冻结字[2009]第042号《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富阳市公安局轮候冻结犯罪嫌疑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732,716股、限售流通股47,499,535股;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6月24日,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7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解除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1号《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法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为(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09年6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致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你院2009字第1533号解除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存款已解除冻结。”
相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7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7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乐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报告,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应诉通知书》。获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因与人民水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乐山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此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应诉通知书》中《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人民水泥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2008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作为借款人,由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同日,原告与保证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现因被告保证人已经涉及多项重大诉讼,且主要资产已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甚至保证人已经申请破产等种种情形,已经严重危及借款资金的安全,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被告及保证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罚息、复利损失(利息按月利率6.225%。计算。罚息、复利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二、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5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人民水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有关证据,本公司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