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第九项议案未通过;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35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数27,744,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3%。公司董、监事及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2、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3、审议通过了《200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4、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决定续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7、审议通过了《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8、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胡居洪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27,744,013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6 %;反对0 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1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4%;
9、审议未通过《关于改选李默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20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0007 %;反对0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0 %;弃权27,743,913股,占与会股本总额的99.9993%。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猛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接受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季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9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暨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3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27744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8、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改选胡居洪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第1-8项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决议分别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第9项提案《关于改选李默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项提案因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该项提案未获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季 猛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