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943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08487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3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7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13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于2009 年6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7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昆明机床”全体A股股东。
3、2008年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我公司实现净利润276,564.90千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现的净利润首先提取盈余公积金26,695.85千元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14,246.95千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66,958.51千元,累计未分配利润351,364.82千元;根据香港会计准则,公司实现净利润276,565千元,提取盈余公积金26,696千元后,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12,598千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按中国会计准则的351,364.82千元。
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现有股本总额424,864,883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人民币0.943元现金红利(含税),派送现金40,064.76千元。
相关内容已于2009年6月20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http://www.sse.com.cn、http://kmtcl.com.cn、http://www.hkex.com.hk上。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昆明机床”全体A股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3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7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13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的红股和现金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487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487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股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0943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股、现金红利所得税。
3、除QFII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430元(含税)。
4、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中包括:
1)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5、其他无限售流通股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联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茨坝路23号
电话:+86(871)6166612 或 +86(871)6166623
传真:0871-6166288
六、备查文件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