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9日在广西柳州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由于董事长廖能成先生因公出差在外,没有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覃永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3,651,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6,231,675股的38.93%。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及其他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报告》。
4、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考虑到2009年金融危机对公司的影响还将继续存在,企业经营和融资环境欠佳,公司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比较紧张,因此,2008年度既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可供分配的利润计划用于项目建设、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等。
7、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度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2009年度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审计费为40万元(因公司审计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另行支付)。
8、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增强公司资金管理的灵活性,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发行规模不超过5.4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本次短期融资券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置换银行贷款,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竞争力。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包括实际发行方式、金额、利率、期限、承销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等),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申报文件及材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9、以103,651,805股赞成、零股反对、零股弃权,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周游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