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本公司作为第三被申请人,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金鹏路18号农行大厦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金丰城A座19楼1902室
第二被申请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科技二路62号一层
第三被申请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
第四被申请人: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宋城路1号交通局办公楼
第五被申请人:深圳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号电子科技大厦2002室
第六被申请人:荣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交大三村22舍310号
2、案由:
申请人称:2006年10月19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给第一被申请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800万元正,借款期限从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采取浮动利率的方式,在利率基准上浮31%,执行年利率8.253%。利率调整以壹拾贰个月为一周期。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0日如期发放三笔贷款,到期日分别是2006年12月20日的600万元,2007年6月20日的1600万元,2007年12与20日的16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归还600万元的贷款后,对后两笔合计3200万元的贷款没有如期归还。借款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叁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人民币借款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为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六被申请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006年10月19日,申请人与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O.81901200600001161)。同时,申请人与第五、第六被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NO.81901200600001162)。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由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保证担保单位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申请人请求事项:
①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清偿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6087598.4元及至该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至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截止2009年5月20日,共欠息5283842.28元);
②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③裁决由六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公司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上述仲裁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的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2006年6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38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二年。公司自2006年起,该担保事项均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2008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该项担保金额29,075,712.76元(本息合计)的50%计提了预计负债14,537,856.38元。
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仲裁事项,密切关注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仲裁申请书》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