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我公司曾于2003年披露为天津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发公司)向中行天津分行7000万元贷款提供了信用担保(期限:2002年7月23日至2003年7月22日)、为天津磁卡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向中行天津分行6000万元贷款提供了信用担保(期限:2002年7月23日至2003年7月22日)。后因上述贷款人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中行天津分行将贷款人及担保方一并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津高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贷款人应当分别偿付中行天津分行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我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中行将上述两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拨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后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打包出售给了艾维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维公司),因此,艾维公司依法取得了上述本金共计1.3亿元的债权及其项下全部从权利,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艾维公司变更为上述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09年6月29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我公司与艾维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我公司在2010年前代环发公司分期偿还本金3150万元、代工贸公司偿还本金2700万元共计5850万元后,艾维公司同意免除我公司及判决书下环发公司和工贸公司在(2004)津高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剩余债务。若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还款金额,艾维公司将有权自行决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于2009年7月1日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将对我公司2009年度损益造成营业外支出5850万元。同时我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向环发公司和工贸公司追偿5850万元的损失,力争将担保损失降至最低。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