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我公司接到通知,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毕德才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毕德才先生。
本次股份转让后,钦舟公司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毕德才先生通过受让东百集团17.47%股份而成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本公司特作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 票 代 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毕德才
住 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善化路20号2号楼1单元501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善化路20号2号楼1单元501户
电 话: 0591-87871818
传 真: 0591- 87844763
签 署 日 期:2009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毕德才先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东百集团拥有股份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毕德才先生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钦舟公司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 称:毕德才先生
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善化路20号2号楼1单元501户
3、身份证号码:370202193912261133
4、通讯方式:电话:0591-87871818 传真: 0591- 8784476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东百集团17.47%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基本方式
2009年6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即钦舟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受让钦舟公司所持有的全部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股份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协议切实履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享有东百集团59,956,520股股份权益。
二、《股份转让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1)出让方: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毕德才先生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为钦舟公司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
3、转让价格
上述东百集团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613元每股,转让总额为人民币96,709,866.76元。
4、付款时间及方式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5、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条件:
(1)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6月29日。
(2)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过渡期安排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东百集团股份正式过户至毕德才先生名下止,双方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附加特殊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东百集团17.47%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任何特殊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有关股份表决行使的安排。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的股份共计2860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后,钦舟公司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毕德才先生通过受让东百集团17.47%股份而成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东百集团的负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东百集团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五节 资金来源
钦舟公司此次转让的股份为59,956,520股东百集团股份,按照1.613元的每股价格,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96,709,866.76元。毕德才先生拟受让上述全部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要求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资金全部来自于毕德才先生的自有资金。
上述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东百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未有通过与东百集团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毕德才先生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东百集团的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毕德才先生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其系东百集团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并未改变,将确保东百集团经营的延续性,同时,保证东百集团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不影响东百集团的独立性。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毕德才先生与东百集团未发生任何形式的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本报告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毕德才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毕德才
日 期:2009年7月 1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州市817北路84号东百大厦 |
股票简称 | 东百集团 | 股票代码 | 60069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毕德才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福州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59,956,520股 变动比例: +17.47% 注: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关系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以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毕德才
日 期:2009年7月1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 票 代 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层B2单元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层B2单元
电 话: 0591-87871818
传 真: 0591- 8784476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 署 日 期:2009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钦舟公司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 称: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层B2单元
3、法定代表人:毕德才
4、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园整
5、注册号码:350100100006771
6、企业代码:19235200-X
7、企业类型:民营企业;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9、经营期限:自 2007年 06 月15 日至 2045年06月22 日;
10、税务登记号码: 35010019235200X
11、股东姓名:毕德才先生、王云萍女士
12、通讯方式:电话:0591-87871818 传真:0591- 87844763
13、实际控制人:毕德才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结构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毕德才先生(持有钦舟公司85%的股份)、王云萍女士(持有钦舟公司15%的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
毕德才先生系钦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 | 职 务 | 性 别 | 国 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毕德才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王云萍 | / | 女 | 中国 | 中国 | 无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也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百集团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
二、权益变动基本方式
2009年6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控股股东即东百集团实际控制人毕德才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股份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转让给毕德才先生。协议切实履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享有东百集团任何权益。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2009年6月29日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一)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1)出让方: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受让方:毕德才先生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转让标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
3、转让价格
上述东百集团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613元每股,转让总额为人民币96,709,866.76元。
4、付款时间及方式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5、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条件:
(1)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6月29日。
(2)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过渡期安排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东百集团股份正式过户至毕德才先生名下止,双方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股份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附加特殊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后,钦舟公司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任何特殊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有关股份表决行使的安排。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的股份共计2860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股权转让后,钦舟公司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毕德才先生通过受让东百集团17.47%股份而成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东百集团的负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东百集团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3、钦舟公司、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本报告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钦舟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毕德才
日 期:2009年7月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州市817北路84号东百大厦 | |
股票简称 | 东百集团 | 股票代码 | 60069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福州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59,956,520股 持股比例: 17.4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 59,956,520股 变动比例: -17.4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毕德才
日 期: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