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1766(H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H股)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2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0288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7日(周二)
●除息日:2009年7月8日(周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4日(周二)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09年6月15日召开的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6月15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于2009年6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2008年度末期分红派息方案以本公司总股本11,8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度末期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2元(含税),共计人民币378,880,000元。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88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等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2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QFII之外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03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A股股权登记日: 2009年7月7日(周二)
除 息 日: 2009年7月8日(周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4日(周二)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9年7月7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1862188
联系传真:010-63984785
联系电邮:csr@csrgc.com.cn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