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同意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常州丽华路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交易概述
经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应出席会议的7名董事全体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由常州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资产出让只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为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本公司对常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行了退二(产)进三(产)的战略转型,此项运作计划得到了常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经与市政府有关方面的多方协商,近日,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同意收购该公司位于常州丽华路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此支持本公司在常州地区开发拓展现代物流产业。双方已于目前签订了相关协议。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出售方:
公司名称:长发集团常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毓声
注册地址:常州新北区岷江路2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
经营范围:房地产经营(凭资质等级);工业生产资料(除专项规定)、百货、针纺织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杂品的销售。(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需办理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
收购方:
单位名称: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晓友
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在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市政府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供应工作的指定工作机构。
三、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1、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31455.4平方米,折合47.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用(1999)字第00054号]
2、该土地上(含地面上下)的全部附着物,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8198.2平方米。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常州市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本协议收购常州实业公司位于丽华路11号原常州实业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31455.4平方米,折合47.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用(1999)字第00054号]。
2、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收土地上(含地面上下)的全部附着物,其中房屋建筑面积为38198.2平方米,常州实业公司应保证上述附着物属自己所有并有合法产权,并应提供相应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手续。如有部分附着物不属于常州实业公司所有,该公司应负责补偿处理,并应取得原产权人的授权。
3、常州实业公司应保证被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未设定他项权利,如所收购土地及其附着物已设定了他项权利,常州实业公司应指定解除他项权利的计划,作为本协议附件。因所收购土地及其附着物设定他项权利而发生纠纷,应由常州实业公司自己解决,与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无涉。在纠纷未解决前,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暂停支付收购补偿款。
4、根据常政办发[2005]188号及常政发88号文件测算搬迁补偿标准,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常州实业公司上述地块补偿款总计6000万元,折合127.1万元/亩。
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的上述补偿款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常州实业公司搬迁补偿、补贴、奖励费、人员安置费,停工补偿费及因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5、常州实业公司应在2009年7月30日前将土地全部交于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6、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常州实业投资支付首期补偿款3000万元。
7、双方办理完全部书面交接手续后10日内,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一次性结清应付常州实业公司补偿余款3000万元。
8、常州实业公司若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地块,每推迟一天,须按补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确有不可控因素导致较低时间拖延,双方可依照相关程序协商解决。
五、资产出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的出让,对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施公司战略转型及增加公司现金流有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长江投资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3日